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保障学院依法自主办学、保障举办者和学院的合法权益,规范学院办学行为,实现依法治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高等学院章程制定暂行办法》及有关法律规定,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  学院名称为萍乡卫生职业学院,简称萍乡卫职院,英文名称为Pingxiang  Health Vocational College

第三条  学院地址:萍乡市安源区白源街。

第四条  学院性质:全日制普通高等职业学校,由萍乡市人民政府举办,接受江西省教育厅、江西省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业务指导。

第五条  学院学制:招收高中毕业生,学制三年。

第六条  学院办学层次和教育形式:办学层次为专科。以全日制普通专科学历教育为主,根据市场需要,经过批准举办其他学制的高等教育。

第七条  办学规模:开办初期在校全日制高职学生达2000人,中期达5000人,以后根据市场需求和学院实际情况,逐步扩大办学规模,最终控制在10000人以内规模。

第八条  专业设置:根据经济社会发展及省、市对卫生健康人才的需求,办学初期设置护理、药学、康复治疗技术、医学检验技术、医学影像技术等5个专业。

第九条  办学定位:立足赣西,服务全省,辐射周边,面向农村和基层,顺应卫生和健康养老事业的发展需求,以医药卫生类学科为主,突出医养结合、健康养老专业特色,培养思想政治坚定、德技并修、全面发展的高素质职业技能型卫生类人才。

第十条  办学宗旨:学院坚持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办学方向,全面贯彻党和国家的教育、卫生工作方针,落实建设教育强国、健康中国战略决策,坚持以立德树人为根本,以服务发展为宗旨,以提高质量为核心,以促进就业为导向,以改革创新为动力,以内涵建设为重点,以校院()合作为平台,面向广大社区和农村基层,服务医药卫生事业,培养高素质技能型卫生技术人才,努力建设具有鲜明办学特色的现代化高等职业学校。

第二章  组织管理体制

第十一条  学院实行中国共产党萍乡卫生职业学院委员会领导下的院长负责制,学院是具有法人资格的事业单位,独立承担法律责任,院长为学院的法人代表。学院坚持党委领导、院长负责、教授治学、民主管理,推行依法治校,坚持以人为本,落实信息公开制度。

第十二条  中国共产党萍乡卫生职业学院委员会(简称学院党委)是学院的领导核心。学院党委按照《中国共产党章程》和《中国共产党普通高等学校基层党组织工作条例》等有关规定,把握学院发展方向,决定学院重大问题,监督重大决议执行,支持院长依法独立行使职权。

第十三条  学院党委由学院党员代表大会选举产生,每届任期五年。学院党委实行集体领导、民主集中、个别酝酿、会议决定的议事和决策基本制度。学院党委的主要职责是:

(一)全国贯彻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贯彻执行党的教育方针,坚持社会主义办学方向,坚持立德树人、依法治校,推动学院科学发展;

(二)领导学院党建、思想政治、德育和精神文明建设工作,广泛开展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教育,培育和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牢牢掌握学院意识形态工作,培育良好校风学风教风;

(三)坚持党管干部原则,按照干部管理权限负责干部的选拔、教育、培养、考核和监督,讨论决定学院内部组织机构的设置及其负责人的人选;

(四)加强对学院基层党组织的领导,做好发展党员和党员教育、管理、服务工作,发展党内基层民主,充分发挥基层党组织的战斗堡垒作用和党员的先锋模范作用;

(五)领导学院党的纪律检查工作,落实党风廉政建设主体责任,推进惩治和预防腐败体系建设。

(六)领导学院工会、共青团、学生会等群众组织和教职工代表大会;

(七)讨论决定学院的改革、发展和基本管理制度等重大事项,保证学校教学、科研、行政管理等各项任务的完成。

第十四条  学院党委会议是学院党委全面领导学院工作的重要形式,学院党委会议坚持民主集中制,学院党委会议由党委书记召集并主持,会议议题由学院领导班子成员提出,集体讨论研究决定学院发展中的重大决策、重要干部任免、重大项目安排和大额资金使用等重大问题。

第十五条  学院纪律检查委员会是学院的党内监督机构,在学院党委和上级纪委的领导下,围绕学院中心工作,维护党的章程和其它党内法规,检查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决议及学院重大决策的执行情况,负责协助党委加强党风建设和组织协调反腐倡廉工作,切实履行党风廉政建设监督责任,保障和促进学院事业健康发展。

第十六条  院长在学院党委领导下,贯彻党的教育方针,组织实施学院党委有关决议,行使高等教育法等规定的各项职权,全面负责教学、科研、行政管理工作。院长主要职责是:

(一)组织拟订学院发展规划,制定和实施具体规章制度和年度工作计划;

(二)组织拟订和实施学院内部组织机构的设置方案。按照有关规定,实施干部管理和监督;

(三)组织拟订和实施学院人才发展规划、重要人才政策和重大人才工程计划。负责教师队伍建设,依据有关规定聘任与解聘教师以及内部其他工作人员;

(四)组织开展教学活动和科学研究,创新人才培养机制,提高人才培养质量,推进文化传承创新,服务国家和地方经济社会发展,把学院办出特色、争创一流;

(五)组织开展思想品德教育,负责学生学籍管理并实施奖励或处分,开展招生和就业工作;

(六)组织拟订和实施学院重大基本建设、年度经费预算等方案。加强财务管理和审计监督,管理和保护学院资产;

(七)做好学院安全稳定和后勤保障工作;

(八)组织开展学院对外交流与合作,依法代表学院与各级政府、社会各界和境外机构等签署合作协议,接受社会捐赠;

(九)向党委报告重大决议执行情况,向教职工代表大会报告工作,组织处理教职工代表大会、学生代表大会、工会会员代表大会和团员代表大会有关行政工作的提案。支持学院各级党组织、民主党派基层组织、群众组织和学术组织开展工作;

(十)履行法律法规规章和学校章程规定的其他职权。

第十七条  学院设置院长办公会,院长办公会议是院长行使职权的基本形式,主要研究提出拟由党委讨论决定的重要事项方案,具体部署落实党委决议的有关措施,研究处理教学、科研、行政管理工作。会议成员为院长、副院长和分管相关行政工作的党委委员。

第十八条  学院设置院务委员会,为院长领导下的议事机构。由院、系(部)领导、教育专家组成。主要对学院的建设和发展、规章制度、机构设置、人力资源配置、教育教学、科研开发、对外合作、学科建设、专业设置、招生计划、财务管理等工作进行研究、决策。

第十九条  学院党政内部机构设党委办公室、党群工作部、团委、监察室、人事处、教务处、学生工作处、招生就业处、规划财务处、后勤保卫处、科研处、继续教育处、图书信息管理中心等机构。党委各部门职责由党委制定;行政各部门职责由院务委员会制定。工会、团委、学生会是党委领导下的群众组织。

第二十条  学院根据教学需要设立系(部)。系(部)作为学校人才培养、科学研究、专业建设的具体组织实施单位。系(部)在学院授权范围内自主管理。系(部)实行党政联席会议制度,集体研究决定本部门的重要事项。

第二十一条  学院设置学术委员会,学术委员会是学院最高学术机构,由院、系(部)职能部门具有较高学术造诣和管理水平的专家组成,主任由院长兼任。主要审议教学及科研计划,评定教学、科研成果;对教育教学质量监控和对专业学术活动进行指导;负责教学改革和科研管理工作。

第二十二条  学院建立以教师为主体的教职工代表大会制度,教职工代表大会代表依照相关法律法规由教职员工民主选举产生。通过教职工代表大会等组织形式,依法保障教职工参与学院民主管理和监督的权利,维护教职工合法权益。

第二十三条 学院内各民主党派及其他统战团体,在遵守国家法律法规的基础上,依照各自章程开展活动。在接受学院党委领导的基础上,充分保障其参与学院民主管理的合法权益。

第二十四条  学院积极推进后勤服务与校办产业管理体制改革,建立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要求,符合学院特点的后勤服务体系和产业管理体制。

第二十五条  附属医院实行学院和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双重管理模式,承担学院临床教学、科研教研、学生见习与实习等任务。

第三章  教育教学管理

第二十六条  学院以立德树人为根本,以满足岗位工作需要或学生就业需要为导向的素质教育,教学全过程实行医教结合、产教融合,突出综合素质培养为主的教育模式。

第二十七条  学院教育重点是培养护理学类、药学类、医疗技术类的应用型卫生健康人才。教学计划的设定,以培养目标为出发点,以培养学生具备扎实的医学理论知识、职业技能,良好从业素质为目标,突出培养学生实践技能。教务处依据上级有关文件精神,广泛开展社会人才市场需求调查,组织专业委员会和用人单位专家论证后制定具有专业特色的教学计划、教学大纲,并逐步实行学分制。

第二十八条  在教学工作中发挥教师主导作用,认真严格地组织教学全过程,建立经常化、制度化的教学评估。学院实行教学督导制,选择有教学管理经验的管理人员和资深教师建教育督导组,进行经常性的教学工作督导,及时提供教学质量信息。

第二十九条  大力开展教学、科学研究。根据高等卫生职业技术教育的特点,进行人才培养模式、教学培养模式改革,对在培养和提高学生自学能力与创新能力方面做出贡献,取得成果的教师,给予表彰和奖励。鼓励教师及各系(部)根据自身条件,自主开展教研、科研、技术开发和社会服务。学院保证必要的科研条件,对取得的教学、科研成果组织交流推广。

第三十条  加强教学资源管理和利用,合理配置与规划建设好教室、实验室、实训基地等教学设施。建立能满足各专业实用性人才培养需要的教学条件和现代化教学技术设备。同时坚持立足社会求发展,建立以学院为中心的办学网络,与医院、医药企业、基层社会医疗单位联合办学,实现资源与效益共享。

第三十一条  加强师资队伍建设,制定师资培养规划。通过岗位培训、学历进修、医疗实践培养一批“双师型”的中青年骨干教师;聘请各大医院临床经验丰富,医疗技术精湛的医护人员作为兼职教师;定期或不定期聘请专家来学院进行学术报告、讲座以及授课;出台特殊政策引进复合型高级人才。

第四章  学生

第三十二条  学生是指被学院依法录取、取得入学资格,具有学籍的受教育者。

第三十三条  学院关心学生并加强对学生的教育和管理,依法保障学生的合法权益。

第三十四条  学生在校期间依法享有下列主要权利:

(一)公平接受学校教育,参加教育教学计划安排的各项活动,使用学院的教育教学资源;

(二)根据学校有关规定,申请调整修学年限、转学、休学、转专业、辅修其他专业或者选修其他专业课程;

(三)参加社会实践、勤工助学、创新创业,在校内参加学生社团及文娱体育等活动,接受职业生涯规划和心理健康指导与服务;

(四)按照国家和学校规定的标准和程序,申请获得奖学金、助学金、助学贷款和勤工助学岗位,公平获得奖励或资助;

(五)在学业成绩和思想品行上获得公正评价,完成规定的学业后获得相应的学历证书及资格证书。品学兼优者可获得优秀学生称号或其他奖励;

(六)对学院给予的处分或者处理有异议,可向学校或教育行政部门提出申诉;

(七)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它权利。

第三十五条  学生在校期间应当依法履行下列主要义务:

(一)遵守国家法律、法规,遵守学院各项管理制度和学生道德行为规范;

(二)维护国家利益和学校利益,珍惜和维护学校声誉;

(三)努力学习,参加学校教育教学计划规定的活动,完成学业任务,积极参加各项文体活动;在教师指导下,积极参加校内外实训实习活动及其他社会实践活动;

(四)按照有关规定缴纳学费、住宿费及相关费用,履行获得助学贷款及助学金的相应义务;

(五)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它义务。

第三十六条  学院为学生全面发展提供必要条件,鼓励学生参加科学研究、技能竞赛、创新创业、社会实践等,增强学生社会责任感、创新精神和实践能力,营造优良学风,提倡和支持学生开展积极向上、健康有益的文化和体育活动。

第三十七条  学院实行奖学金制度,对在德、智、体、美、劳等方面全面发展或者在思想品德、学业成绩、科技创造、社团活动及社会服务等方面表现突出的学生给予表彰和奖励。建立并完善人才培养资助体系。

第三十八条  学院按照相关规定实行学籍管理,健全学生档案,依法办理学生转学、休学、复学等手续,依法对学生给予奖励和处分;对修完规定课程、修满学分且综合素质合格的学生,准予毕业。

第三十九条  学院通过相关形式和座谈会等,鼓励和支持学生参加学校的民主管理,对学院的工作提出意见或建议。

第四十条  学院建立学生权利保护机制,维护学生合法权益。学院成立由主管领导、职能部门负责人、教师代表、学生代表组成的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按照申诉受理、事实调查、审议决定的程序处理学生申诉。

第四十一条  学院鼓励和支持学生利用业余时间参加社会服务和勤工助学活动,并对其进行引导和管理。学院依法保护学生以诚实劳动和服务获得的收入。

第四十二条  学院在学生中成立共青团和学生会组织,支持其按照各自的章程活动。学生可以根据有关规定组织学生社团,依照法律和学校规定开展活动。

第四十三条  学院建立毕业生就业指导机构,为毕业生、结业生提供就业指导和服务,鼓励、支持毕业生到农村基层、革命老区和边远、艰苦地区工作。

第四十四条  在学院接受培训、继续教育、在职学习等其他受教育者,其权利义务由受教育者与学校按照平等自愿的原则依法另行约定。

第五章  教职员工

第四十五条  学院教职员工包括教师和其他专业技术人员、管理人员、工勤人员等。

第四十六条  教师专业技术岗是学院的主体岗位,教师处于教书育人主导地位,应具有优良师德,具备较好知识结构,积极开展教育教学活动,指导学生学习,关心学生发展,重视学生的素质能力培养,帮助学生增强社会责任感;应承担科学研究和社会服务任务,能够进行学术创新,遵守学术道德规范,传播先进文化。其他专业技术人员、管理人员和工勤人员应当具备良好职业道德,并具有相应的专业知识和专业技能。

第四十七条  学院根据国家相关规定对教职员工实行下列任用制度:

(一)教师实行资格认证和专业技术职务聘任制度;

(二)专业技术人员实行专业技术职务聘任制度;

(三)管理人员实行岗位聘任、任命制度;

(四)工勤人员实行聘用合同或劳动合同制度。

第四十八条  学院教职工依法享有下列主要权利:

(一)按规定使用学院的公共资源;

(二)公平获得自身发展所需的相应工作机会和条件;

(三)在品德、能力和业绩等方面获得公正评价;

(四)公平获得劳动报酬、各级各类奖励及各种荣誉称号;

(五)知悉学院改革、建设和发展及关涉切身利益的重大事项;

(六)依法参与学院民主管理和民主监督,对学院改革、建设和发展等工作提出意见和建议;

(七)对职务评聘、福利待遇、评优评奖、处分等事项表达异议和提出申诉;

(八)法律、法规、规章规定或者聘任合同约定的其他权利。

第四十九条  学院教职工应当依法履行下列主要义务:

(一)遵守宪法、法律、法规和职业道德,遵守学院各项规章制度;

(二)珍惜爱护学院声誉,维护学院利益,自觉为学院事业发展建言献策;

(三)忠诚教育事业,勤奋工作,恪尽职守,不断提高政治素质和业务水平,认真完成规定的教学、科研、管理和服务岗位要求的工作任务;

(四)以育人为第一职责,尊重和爱护学生,保护学生权益,促进学生全面发展。

(五)爱护学院教育教学设施,合理使用学院资源,遵守学术道德,尊重他人的教学、科研成果;

(六)法律、法规、规章规定或者聘任合同约定的其他义务。

第五十条  学院深化改革,根据实际需要和精简、高效的原则完善岗位责任制,自主确定教学、科研、行政职能部门等内部组织机构的设置和人员配备。推行全员聘任制,完善竞争机制,本着“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定编定岗,按岗聘任,按劳分配,优质优酬,建立具有高校特点的人事分配激励机制。

第五十一条  学院教师职务设助教、讲师、副教授、教授,实行教师专业技术职务聘任制,根据部门的专业技术岗位数,公平竞争,择优聘任。可低职高聘,也可高职低聘或不聘、缓聘、待聘、返聘、延聘等,受聘者由院长颁发聘书。学院对专业基础课和专业课教师实行“双职称制”,即要求教师获得非教师系列职称。对于一些特殊需要的人才,学院可聘其为名誉(或兼职)教授,副教授。

第五十二条  学院为教师和专业技术人员开展培训、教育教学和科学研究活动提供必要的条件和保障。

第五十三条  学院依据国家相关规定制定人事管理制度,对教职员工思想政治表现、职业道德、业务水平和工作实绩定期进行考核,考核结果作为对各类人员聘任、晋升和奖惩的依据。

第六章  经费来源、财产和财务制度

第五十四条  学院经费来源以财政补助收入和办学收入为主,其他多种渠道筹措办学经费为辅。学院经费来源形式包括财政补助收入、事业收入、上级补助收入、专项资金收入和其他收入等。

第五十五条  学院的财产属国家所有,学院对举办者提供的财产、国家财政性资助、受捐赠的财产依法自主管理和使用,并接受举办者的监督。    

第五十六条  学院建立财务预决算制度。院长主持院长办公会制定年度财务预算,然后提交院党委会讨论审定。学院一切收入均须纳入预算管理,以集中财力进行学院建设与发展。

第五十七条  学院财务工作由院长主管,一名副院长协管。财务工作须贯彻勤俭办学方针,严格执行国家财经制度,严格遵守经费开支的审批手续,提高办学效益。

第五十八条  学院各类人员的工资、奖金、津贴等项开支标准,必须按国家有关规定制定。

第五十九条  学院内部实行财务公开,定期公布财务收支帐目。学院须加强财务审计和监督,接受上级有关部门的检查和指导。

第六十条  学院建立健全财产、物资管理制度,建立固定资产帐卡,加强财产管理,防止流失与浪费。

第七章  举办者与学院之间的权利和义务

第六十一条  举办者对学院有领导权、院级领导任免权、执法监督权、经费收支审核权、办学水平和教育质量的评估权。

第六十二条  举办者应依法履行对学院的经费投入,外部环境治理和为学院提供必要的教学、科研、见(实)习、生活条件的责任;依法保护学院和师生员工的合法权益,支持学院面向社会,依法自主办学。

第六十三条  学院应自觉接受党和政府的领导,坚持社会主义办学方向,执行国家教育方针,加强教学管理,提高办学效益。

第六十四条  学院自觉接受教育行政部门的评估和指导。

第六十五条  学院有权依法自主设置专业、拟定教学计划、选编教材、聘任教职工、开展教学研究、技术开发、教职工分配制度改革。

第六十六条  学院依法对拨款、学费收入和创收进行管理和使用。

第六十七条  学院依法制定院内管理的规章制度。

第八章  学院与社会

第六十八条  学院利用自身优势和办学条件,通过多种方式服务社会,广泛开展协同合作,推动协同创新,积极争取各方面的支持和帮助,促进学院与社会发展。

第六十九条  学校依法公开办学活动信息,主动接受社会监督和评价。

第七十条  校友会是由学院和校友发起,依法注册,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非营利性组织。校友是指在学院学习、工作、进修、培训过的师生以及被学院聘为客座教授、兼职教授及其他兼职人员的社会人士。学院发挥校友会的桥梁和纽带作用,联系和服务校友,关心校友发展,为校友的工作和学习提供帮助。学院鼓励校友关心学院发展、支持和参与学院建设,以促进校友协助学校开展教学、科研、学术文化等方面的交流与协作,对为学院发展做出贡献的校友给予相应荣誉。学院支持校友成立具有地域、行业、届别等特点的校友联谊组织,在学院校友会的指导和支持下开展活动。

第九章  学校标识

第七十一条  校训:厚德  精业  仁爱  笃行

第七十二条  校徽:以绿色为主色调,上方是中文校名,下方为英文校名。主图案由两个部分组成,图案一由萍乡的首字母PX造型构成,图案二由书本、双手和树苗构成。

第十章  附  则

第七十三条本章程的制定和修改需提交学院教职工代表大会讨论,经院长办公会议审议,学院党委会审定,经主管部门同意,报江西省教育行政部门核准。

七十四条本章程是学院发展、建设、管理的根本规章,是制订其他规章制度的基本依据。学院制定的规章制度均应符合章程精神,不得与章程相抵触,与本章程不一致的,均以本章程的规定为准,并应遵照本章程有关内容予以修改或废止。

七十五条  学院发生分立、合并,或者名称、类别层次、办学宗旨、发展目标、举办与管理体制变化等重大事项的,由院长提议,经学院党委会决定,对章程修订程序。

七十六条  本章程由萍乡卫生职业学院负责解释。

第七十七条  本章程经核准,萍乡卫生职业学院成立之日起生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