萍乡卫生职业学院章程

(第一次修订,萍乡卫生职业学院2023年第20次党委会会议审定,202376日通过)

 

序言

萍乡卫生职业学院是在萍乡市卫生学校基础上于2018年设立的公办专科层次普通高等学校。萍乡市卫生学校创建于1958年11月,原为萍乡县卫生学校,1970年萍乡撤县设,学校更名为萍乡市卫生学校。1973年,经江西省人民政府批准为培养医药卫生人才的公办全日制中等卫生学校。学院秉持“厚德、精业、仁爱、笃行”校训,以立德树人为根本,以培养卫生与健康类高素质技能型人才和服务地方经济社会发展为已任,致力于建设成为具有较强影响力的高水平高职学校。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  为保障学院依法办学和自主管理,实现依法治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中国共产党普通高等学校基层组织工作条例》《高等学校章程制定暂行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结合学院实际,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  学院名称为萍乡卫生职业学院,简称萍乡卫职院,英文译名为Pingxiang Health Vocational College

学院网址为https://www.pxhvc.com

学院法定注册地位于江西省萍乡市武功山中大道333号。

第三条  学院由萍乡市人民政府举办,教育行政主管部门是江西省教育厅。学院为独立法人资格的事业单位,依法享有办学自主权,独立承担法律责任。

第四条  学院坚持和加强党的全面领导,高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伟大旗帜,以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科学发展观、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增强“四个意识”、坚定“四个自信”、做到“两个维护”,全面贯彻党的基本理论、基本路线、基本方略,全面贯彻党的教育方针,坚持教育为人民服务、为中国共产党治国理政服务、为巩固和发展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服务、为改革开放和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服务,坚守为党育人、为国育才,培养德智体美劳全面发展的社会主义建设者和接班人。

第五条  学院根据地方经济社会发展需要及行业发展需求,顺应国家卫生事业发展和养老托育等大健康产业发展需求,统筹规划学科建设和专业设置,形成适应社会需求、引领行业发展的专业动态调整机制;推动教育教学改革与产业转型升级衔接配套,专业链深度融入产业链,形成与产业结构相吻合、与技术技能人才需求相适应的专业布局。

第六条  学院以全日制高职专科学历教育为主体,同时开展非全日制学历教育和非学历教育的职业培训和社会培训。

第七条  学院根据地方经济社会发展需求与办学条件,依法依规调整办学规模与形式,办学规模控制在10000人左右。

第八条  学院全面贯彻新时代党的教育、卫生与健康工作方针,落实建设教育强国、健康中国战略决策,坚持以立德树人为根本,以服务发展为宗旨,以提高质量为核心,以促进就业为导向,以改革创新为动力,以内涵建设为重点,以校院(企)合作为平台,面向广大社区和农村基层,服务医药卫生事业,培养高素质技能型技术人才,努力建设具有鲜明办学特色的现代化高等职业学校。

 

第二章  举办者与学院

第九条  举办者享有的权利:

(一)管理学院办学行为;

(二)任免校级领导和其他必须由举办者任免的人员;

(三)对学院的执法监督权、考核权、经费收支审核权

(四)审查批准学院需要举办者审批的事项;

(五)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权利。

第十条  举办者履行的义务:

(一)保障学院依法自主办学、自主管理;

(二)保护学院的合法权益;

(三)保障对学院的办学经费投入,提供必备的办学条件保障;

(四)维护学院外部环境治理,保持良好的办学环境和办学秩序;

(五)受理学院需要举办者审批的事项,及时予以办理

(六)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义务。

第十一条  学院履行人才培养、科学研究、社会服务、文化传承创新和国际交流合作等基本职能。学院享有下列自主权: 

(一)制定学院规划并组织实施。

(二)根据社会需求、办学条件和国家核定的办学规模,确定和调整年度招生计划,调节专业招生比例,确定选拔学生的条件、标准、办法和程序。

(三)设置和调整学科、专业、课程。

(四)制定和实施人才培养方案、培养环节,组织实施教育教学活动,开展教育教学改革,完善教育教学条件,健全教材管理制度和工作机制,建立教育教学质量保障体系。

(五)面向国家战略和区域经济社会发展需求,自主开展科学研究,技术开发、社会服务和文化传承创新活动,为国家和区域经济社会发展提供知识支持、技术支持和智力支持,发挥文化育人作用。

(六)开展国际教育交流与合作,提升国际声誉。

(七)根据实际需要和精简、效能的原则,确定学院内部组织机构设置和人员配备,选聘和管理教职工、评聘职务职级、制定绩效和薪酬体系,完善内部收入分配机制。

(八)管理和使用财政拨款、上级补助、收取的学费、受捐赠资产及其他学院合法拥有的资产。

(九)依据法律、法规、规章和有关规定可以自主决定的其他重大事项。

第十二条  学院履行法律法规规定的义务,接受举办者、教育和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和社会监督。

学院以培养人才为中心,开展教学、科学研究和社会服务,保证教育教学质量达到国家规定的标准。

学院建设以学院章程为核心的制度体系,全面提升学院治理能力,促进学院治理更加科学、规范、有序,不断提升学院的办学水平。

学院实行党务公开、校务公开等信息公开制度,及时向社会发布办学等信息,主动接受社会监督。

学院建立法律顾问制度,维护学院的合法权益。

 

第三章  学生

第十三条  学生是指被学院依法录取、在学院注册并具有学籍的受教育者。

第十四条  学生享有下列权利:

(一)公平接受学院教育,参加教育教学计划安排的各项活动,使用学院的教育教学资源

(二)根据学院有关规定,申请调整修学年限、转学、休学、转专业、辅修其他专业或者选修其他专业课程

(三)参加社会实践、勤工助学、创新创业,在校内参加学生社团及文娱体育等活动,接受职业生涯规划和心理健康指导与服务

(四)根据有关规定申请奖学金、助学金、助学贷款和勤工助学岗位

(五)公平获得各级各类荣誉称号和奖励

(六)在学业成绩和思想品行上获得公正评价,完成规定的学业后获得相应的学历证书及资格证书

(七)知悉涉及个人切身利益的事项,对教学活动及管理事务等工作,以适当方式向学院提出意见和建议,对学院给予的处理或者处分有异议,向学院或者教育行政部门提出申诉

(八)法律、法规规定的其它权利。

第十五条  学生在校期间应当依法履行下列主要义务:

(一)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遵守国家法律、法规,遵守学院各项管理规定和学生行为规范等管理制度,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养成良好的思想品德和行为习惯

(二)维护学院利益,珍惜和维护学院声誉

(三)尊敬师长,努力学习,参加学院教育教学计划规定的活动,弘扬优良学风,遵守考试制度,完成学业任务;在教师指导下,积极参加校内外实训实习活动及其他社会实践活动

(四)按照有关规定缴纳学费及有关费用,履行获得助学贷款及助学金的相应义务

(五)爱护并合理使用教育设备和生活设施

(六)法律、法规规定的其它义务。

第十六条  学院支持学生会、学生社团在学院党委领导下依照章程独立开展活动鼓励学生通过学生代表大会、学生会等团体参与学院的民主管理和监督

第十七条  学院为学生全面发展提供必要条件,鼓励学生参加科学研究、技能竞赛、创新创业、社会实践等,增强学生社会责任感、创新精神和实践能力,营造优良学风,提倡和支持学生开展积极向上、健康有益的文化和体育活动。

第十八条  学院建立健全奖惩和激励机制,对在德、智、体、美、劳等方面全面发展或者在思想品德、学业成绩、科技创造、社团活动及社会服务等方面表现突出的学生给予表彰和奖励。按规定对有违规、违纪行为的学生给予批评教育或相应的纪律处分。

第十九条  建立并完善人才培养资助体系,关怀在学习、生活中遇到特殊困难的学生,建立对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的救助制度,为其健康成长提供必要的帮助。

第二十条  学院按照相关规定实行学籍管理,健全学生档案,依法办理学生转学、休学、复学等手续,依法对学生给予奖励和处分;对修完规定课程、修满学分且综合素质合格的学生,准予毕业。

第二十一条  学院鼓励和支持学生利用业余时间参加社会服务和勤工助学活动,并对其进行引导和管理。

第二十二条  学院为学生提供职业生涯规划指导、心理健康教育和就业创业指导等相关服务

第二十三条  学院建立学生安全管理制度,预防和处理学生伤害事故,建立健全学生权利保护机制,维护学生合法权益,设置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受理和处理学生提出的申诉。

第二十四条  在学院接受培训、继续教育、在职学习等其他受教育者,按照国家和学院的有关规定或者教育服务协议的约定享有相应权利和履行相应义务。

 

第四章  教职工

第二十五条  学院教职工包括教师、其他专业技术人员、管理人员和工勤人员等。

第二十六条  学院对教师实行教师资格制度、教师职务制度和教师聘任制,其他专业技术人员、管理人员实行岗位聘任制度和劳动合同制度,工勤人员实行劳动合同制度。

第二十七条  教职工享有下列权利:

(一)自主开展教育教学活动并获得相应设施设备支持和资源保障

(二)开展课程和教学资源研发,从事科学研究、科研成果转化,并获得相应权益;参加专业的学术团体,在学术活动中充分发表意见

(三)指导学生的学习和发展,评定学生的品行和学业成绩,对学生进行表扬、奖励、批评以及教育惩戒

(四)按时获取工资报酬,享受国家规定的福利待遇以及寒暑假期的带薪休假

(五)对学院教育教学、管理工作享有知情权、参与权、表达权和监督权,通过教职工代表大会或者其他合法方式参与学院的民主管理

(六)参加进修或者其他方式的专门培训、继续教育

(七)法律法规、学院规章制度或者聘约规定的其他权利。

第二十八条  教职工应当履行下列义务:

(一)遵守宪法、法律法规和职业道德、社会公德,不断提高思想政治素质和个人修养,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

(二)贯彻党和国家教育方针,践行立德树人根本任务,遵守职业行为准则,执行课程标准履行岗位职责,潜心教书育人,完成教育教学工作任务,自觉抵制学术不端行为

(三)继承和弘扬中华优秀传统文化、革命文化和社会主义先进文化,对学生进行爱国主义、中华民族共同体意识和国家安全教育,思想品德和法治教育以及科学文化、环境保护、卫生健康等方面的教育,组织、带领学生开展有益的社会活动

(四)珍惜和维护学院名誉,维护学院合法权益

(五)关心、爱护全体学生,尊重学生基本权利和人格尊严,批评和抵制有害于学生健康成长的现象,促进学生德智体美劳全面发展

(六)履行公共教育服务职责,公正评价、平等对待、科学管理学生

(七)适应时代要求和技术变革,更新教育观念,创新教育教学方法,不断提高教书育人能力,成为终身学习的倡导者、践行者。

(八)法律法规、学院规章制度或者聘约规定的其他义务。

第二十九条  学院对教职工的思想政治素质、师德师风表现、业务能力水平、教育教学实绩和心理健康状况等进行定期考核,考核结果作为聘任、解聘、晋升、奖惩的依据。

第三十条  学院将师德师风作为教师招聘引进、职称评审、岗位聘用、评优奖励、聘期考核、项目申报等的首要要求和第一标准,严格师德考核,注重运用师德考核结果。

第三十一条  学院健全教师培训体系,利用现代信息技术手段对教师进行多种形式的思想政治、师德师风和业务能力培训,并为教师和专业技术人员开展培训、教育教学和科学研究活动提供必要的条件和保障。

第三十二条  教职工通过工会、教职工代表大会、学术委员会等组织参与学院管理,维护自身权益。

第三十三条  教师有违反法定义务和教师职业道德、行为准则等行为的,学院应当及时制止、责令改正并进行批评教育,并视情节,按照法律法规、国家有关规定或者合同约定分别给予调整岗位、暂停教学工作、降低职务等级、限制评奖评优、解除聘用合同等处理或者依据事业单位人员管理相关规定给予处分。

第三十四条  建立健全教师权利保护机制,维护教师合法权益,学院工会受理和处理教师提出的申诉。

第三十五条  教师达到国家规定的退休年龄或者丧失工作能力的,应当退休或者退职。

第三十六条  兼职教师、客座教授、外籍教职工等其他教育、研究、管理、服务工作者,在受聘期内并为学院工作期间,依约享有相应权利,履行相应义务。

 

第五章  管理体制与组织机构

第一节  学院党委

第三十七条  学院实行党委领导下的院长负责制,学院党委全面领导学院工作,履行党章等规定的各项职责,把握学院发展方向,决定学院重大问题,监督重大决议执行,支持院长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教育法》等法规独立负责地行使职权,保证以人才培养为中心的各项任务完成。

第三十八条  学院党委由学院党员代表大会选举产生,每届任期5年,对党员代表大会负责并报告工作。

第三十九条  学院党委主要职责是:

(一)全面贯彻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贯彻执行党的教育方针,坚持社会主义办学方向,坚持立德树人,依法治校,依靠全校师生员工推动学院科学发展,培养德智体美全面发展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事业合格建设者和可靠接班人。

  (二)讨论决定事关学院改革发展稳定及教学、科研、行政管理中的重大事项和基本管理制度。

  (三)坚持党管干部原则,按照干部管理权限负责干部的选拔、教育、培养、考核和监督,讨论决定学院内部组织机构的设置及其负责人的人选,依照有关程序推荐院级领导干部和后备干部人选。做好老干部工作。

  (四)坚持党管人才原则,讨论决定学院人才工作规划和重大人才政策,创新人才工作体制机制,优化人才成长环境,统筹推进学院各类人才队伍建设。

  (五)领导学院思想政治工作和德育工作,坚持用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理论体系武装师生员工头脑,培育和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牢牢掌握学院意识形态工作的领导权、管理权、话语权。维护学院安全稳定,促进和谐校园建设。

  (六)加强大学文化建设,发挥文化育人作用,培育良好校风学风教风。

  (七)加强对学院基层党组织的领导,做好发展党员和党员教育、管理、服务工作,发展党内基层民主,充分发挥基层党组织的战斗堡垒作用和党员的先锋模范作用。加强学院党委自身建设。

  (八)领导学院党的纪律检查工作,落实党风廉政建设主体责任,推进惩治和预防腐败体系建设。

  (九)领导学院工会、共青团、学生会等群众组织和教职工代表大会。做好统一战线工作。

  (十)讨论决定其他事关师生员工切身利益的重要事项。

第四十条  党委实行集体领导与个人分工负责相结合,坚持民主集中制,集体讨论决定学院重大问题和重要事项,领导班子成员按照分工履行职责。

党委书记主持党委全面工作,负责组织党委重要活动,协调党委领导班子成员工作,督促检查党委决议贯彻落实,主动协调党委与院长之间的工作关系,支持院长开展工作。

党委会由党委书记召集并主持。会议议题由学院领导班子成员提出,党委书记确定。会议必须有半数以上委员到会方能召开;讨论决定干部任免等重要事项时,应有三分之二以上委员到会方能召开。表决事项时,以超过应到会委员人数的半数同意为通过。不属于党委委员的行政领导班子成员可列席会议。

学院党委会按照其议事规则开展工作。具体议事规则由学院党委根据上级文件和本章程制定。

第四十一条  中国共产党萍乡卫生职业学院纪律检查委员会由党员代表大会选举产生,是学院的党内监督专责机关,在学院党委和上级纪委双重领导下,履行监督执纪问责职责,承担党章和党内法规规定的各项任务,协助学院党委推进全面从严治党、加强党风建设和组织协调反腐败工作,保障和促进学院各项事业健康发展。

第二节  院长

第四十二条  院长是学院的法定代表人和行政负责人,院长由举办者任免。

第四十三条  院长在学院党委领导下,贯彻党的教育方针,组织实施学院党委有关决议,行使《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教育法》等规定的各项职权,全面负责教学、科研、行政管理工作。院长主要职责是:

(一)组织拟订和实施学院发展规划、基本管理制度、重要行政规章制度、重大教学科研改革措施、重要办学资源配置方案。组织制定和实施具体规章制度、年度工作计划。

  (二)组织拟订和实施学院内部组织机构的设置方案。按照国家法律和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有关规定,推荐副长人选,任免内部组织机构的负责人。

  (三)组织拟订和实施学院人才发展规划、重要人才政策和重大人才工程计划。负责教师队伍建设,依据有关规定聘任与解聘教师以及内部其他工作人员。

  (四)组织拟订和实施学院重大基本建设、年度经费预算等方案。加强财务管理和审计监督,管理和保护学院资产。

  (五)组织开展教学活动和科学研究,创新人才培养机制,提高人才培养质量,推进文化传承创新,服务国家和地方经济社会发展,把学院办出特色、争创一流。

  (六)组织开展思想品德教育,负责学生学籍管理并实施奖励或处分,开展招生和就业工作。

  (七)做好学院安全稳定和后勤保障工作。

  (八)组织开展学院对外交流与合作,依法代表学院与各级政府、社会各界和境外机构等签署合作协议,接受社会捐赠。

  (九)向党委报告重大决议执行情况,向教职工代表大会报告工作,组织处理教职工代表大会、学生代表大会、工会会员代表大会和团员代表大会有关行政工作的提案。支持学院各级党组织、民主党派基层组织、群众组织和学术组织开展工作。

  (十)履行法律法规和学院章程规定的其他职权。

第四十四条  院长办公会议是学院行政议事决策机构,主要研究提出拟由党委讨论决定的重要事项方案,具体部署落实党委决议的有关措施,研究处理教学、科研、行政管理工作。会议由院长召集并主持。会议成员一般为学院行政领导班子成员,根据会议内容相关人员可列席会议。会议议题由学院行政领导班子成员提出,院长确定。会议必须有半数以上成员到会方能召开。院长应在广泛听取与会人员意见基础上,对讨论研究的事项作出决定。党委书记、副书记、纪委书记等可视议题情况参加会议。

院长办公会按照其议事规则开展工作。具体议事规则由学院根据上级文件和本章程制定。

第三节  学术委员会

第四十五条  学院学术委员会是学院最高学术机构,统筹行使学术事务的决策、审议、评定和咨询等职权。

第四十六条  学术委员会由不同学科、专业的具有较高学术造诣、科研业绩突出、治学严谨、作风正派的具有副高以上专业技术人员、硕士研究生以上学历人员和担任学院及职能部门党政领导职务等人员组成,学术委员会人数应当与学院的学科、专业设置相匹配,并为不低于15人的单数,其中,担任学院及职能部门党政领导职务的委员不超过委员总人数的1/4,应适当有一定比例的青年教师。学院学术委员会实行任期制,每届任期4年,可以连选连任,但连任最长不超过2届,每次换届连任的委员人数应不高于委员总数的2/3。在非换届时,学院行政可以根据需要决定增补或调整学术委员会委员。

第四十七条  学院下列事务决策前,应当提交学术委员会审议,或者交由学术委员会审议并直接做出决定:

(一)学科、专业及教师队伍建设规划,以及科学研究、对外学术交流合作等重大学术规划。

  (二)自主设置或者申请设置学科专业。

  (三)学术机构设置方案,交叉学科、跨学科协同创新机制的建设方案、学科资源的配置方案。

  (四)教学科研成果、人才培养质量的评价标准及考核办法。

  (五)学历教育的培养标准、教学计划方案、招生的标准与办法。

  (六)学院教师职务聘任的学术标准与办法。

(七)学术评价、争议处理规则,学术道德规范。

(八)学术委员会专门委员会组织规程,学术分委员会章程。

  (九)学院认为需要提交审议的其他学术事务。

第四十八条  学术委员会实行例会制度,每学期至少召开1次全体会议。根据工作需要,经学术委员会主任委员或者院长提议,或者1/3以上委员联名提议,可以临时召开学术委员会全体会议,商讨、决定相关事项。学术委员会主任委员负责召集和主持学术委员会会议,必要时,可以委托副主任委员召集和主持会议。学术委员会委员全体会议应有2/3以上委员出席方可举行。学术委员会议事决策实行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重大事项应当以与会委员的2/3以上同意,方可通过。

  学术委员会可以授权专门委员会处理专项学术事务,履行相应职责。

第四节  教职工代表大会

第四十九条  学院教职工代表大会(以下简称教职工代表大会)是教职工依法参与学院民主管理和监督的基本形式。

第五十条  凡与学院签订聘任聘用合同、具有聘任聘用关系的教职工,均可当选为教职工代表大会代表。教职工代表大会代表以学院各党政管理机构、教学机构、教辅机构等为单位,由教职工直接选举产生。教职工代表大会代表以教师为主体,教师代表不得低于代表总数的60%,并应当根据学院实际,保证一定比例的青年教师和女教师代表。教职工代表大会代表实行任期制,任期5年,可以连选连任。

第五十一条  教职工代表大会的职权是:

(一)听取学院章程草案的制定和修订情况报告,提出修改意见和建议
  (二)听取学院发展规划、教职工队伍建设、教育教学改革、校园建设以及其他重大改革和重大问题解决方案的报告,提出意见和建议
  (三)听取学院年度工作、财务工作、工会工作报告以及其他专项工作报告,提出意见和建议
  (四)讨论通过学院提出的与教职工利益直接相关的福利、校内分配实施方案以及相应的教职工聘任、考核、奖惩办法
  (五)审议学院上一届(次)教职工代表大会提案的办理情况报告
  (六)按照有关工作规定和安排评议学院领导干部
  (七)通过多种方式对学院工作提出意见和建议,监督学院章程、规章制度和决策的落实,提出整改意见和建议
  (八)讨论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以及学院与学院工会商定的其他事项。
  教职工代表大会的意见和建议,以会议决议的方式做出。
    第五十二条  教职工代表大会每学年至少召开一次,须有2/3以上教职工代表大会代表出席。遇有重大事项,经学院、学院工会或1/3以上教职工代表大会代表提议,可以临时召开教职工代表大会。教职工代表大会的议题,应当根据学院的中心工作、教职工的普遍要求,由学院工会提交学院研究确定,并提请教职工代表大会表决通过。教职工代表大会的选举和表决,须经教职工代表大会代表总数半数以上通过方为有效。

第五十三条  学院工会为教职工代表大会的工作机构,学院工会承担以下与教职工代表大会相关的工作职责:
  (一)做好教职工代表大会的筹备工作和会务工作,组织选举教职工代表大会代表,征集和整理提案,提出会议议题、方案和主席团建议人选
  (二)教职工代表大会闭会期间,组织传达贯彻教职工代表大会精神,督促检查教职工代表大会决议的落实,组织各代表团(组)及专门委员会(工作小组)的活动,主持召开教职工代表团(组)长、专门委员会(工作小组)负责人联席会议
  (三)组织教职工代表大会代表的培训,接受和处理教职工代表大会代表的建议和申诉

(四)就学院民主管理工作向学院党组织汇报,与学院沟通
  (五)完成教职工代表大会委托的其他任务。

第五节  学生代表大会

第五十四条  学生代表大会是广大同学依法依规行使民主权利、参与学院治理的机构。

第五十五条  学生代表大会应成立常任代表会议或学生会委员会(研究生会委员会)等常设机构,在大会闭会期间代表全体同学帮助和监督学生会组织的工作。学生会组织须设立主席团,并聘任团委专职干部作为秘书长协助工作。主席团负责学生会组织的日常工作,对学生代表大会及其常设机构负责,并定期向其报告工作。

第五十六条  学生代表大会代表(以下简称代表)经班级团支部推荐、二级学院学生会组织选举产生,并在一定范围内公示。代表名额一般不低于学生会组织会员人数的1%,名额分配应覆盖各个二级学院、年级及主要学生社团,其中学院、二级学院学生会组织工作人员中的学生代表一般不超过40%,女代表一般不少于25%;少数民族学生较多的学院应有一定数量的少数民族代表。各二级学院代表名额原则上依照各院学生会组织会员人数按比例分配,代表名额不足3人的以3人计。

常任代表或委员候选人由各二级学院从正式代表中推荐产生,应覆盖各二级学院;其中,学生会组织主席团成员和工作部门负责人一般不超过30%。常设机构人数一般不超过二级学院数量的2倍。

第五十七条 学生代表大会的职权是:

  (一)制定或修订学生会组织章程,监督章程实施。

  (二)听取、审议上一届学生代表大会常设机构、学生会组织执行机构的工作报告。

  (三)选举产生新一届学生会组织主席团成员。

  (四)选举产生新一届学生代表大会常设机构。

  (五)选举产生出席上级学联代表大会的代表。

  (六)征求广大同学对学院工作的意见和建议,合理有序表达和维护同学正当权益。

  (七)讨论和决定应由学生代表大会决定的其他重大事项。

第五十八条  学生代表大会每年召开1次。如遇特殊情况,经学生代表大会常设机构以总数2/3以上成员通过并经学院党委批准,可以提前或延期召开学生代表大会。延长或者提前期限一般不超过1个学期。学生代表大会须有应到会代表总数2/3以上代表出席方能召开。大会通过决议实行举手表决制,重要人事任免实行无记名票决制。学生代表大会的选举和表决须经全体应到会代表过半数以上通过方为有效。对章程及其修正案的表决须以全体应到会代表人数的2/3以上同意为通过。

第六节  群团组织及民主党派组织

第五十九条  工会共青团、妇女联合会在学院党委和上级组织的领导下,参与学院的民主管理和监督,依照各自的章程开展工作,履行职责。

第六十条  学院支持校内各民党派基层组织、无党派人士、统战团体依照法律和章程开展活动,为学院建设与发展建言献策,参与民主管理与监督。

第七节  教学及附属机构

第六十一条  二级学院是学院根据教育教学和人才培养需要设置的二级部门,是学院组织实施教学、科研、学生管理和社会服务的基本单位,在学院授权范围内实行自主管理。

第六十二条  二级学院根据学院主要职责:

(一)制定本部门规章制度、发展规划和绩效工资的二次分配方案,报学院审定后实施

(二)组织开展本部门各专业的专业建设、人才队伍建设与管理、人才培养、课程建设、实训基地建设、学生就业、校企合作等工作,负责相关质量保障

(三)负责本部门各专业学生的思想政治教育和日常管理工作,对学生的资助、奖惩提出建议

(四)提出本部门的专业设置和年度招生计划建议,以人才市场需求变化为导向,合理调整专业结构和人才培养方案

(五)提出人才引进和人事招聘计划

(六)组织开展教研、科研和其他学术活动

(七)管理和使用学院核拨的办学经费和资产

(八)行使学院授权的其他职责。

第六十三条  二级学院实行党政联席会议制度。党政联席会议是二级学院的议事机构,集体决定本学院的重要事项,由党(总)支部书记、副书记、院长、副院长等人员组成,视会议内容由党(总)支部书记或院长主持,按照民主集中制原则进行讨论、决策。会议必须有半数以上成员到会方可召开,对重大事项进行决策时必须有三分之二以上成员到会。

笫六十四条  二级学院党政主要负责人责任分工参照学院党政管理分工执行。二级学院的院长为二级学院的行政主要负责人,全面负责本部门教学和行政工作。

第六十五条  学院附属医院承担师生的医疗服务及临床教学、学生见习与实习等任务,由学院主管,接受卫生健康行政部门监管。教师承担医疗和教学双重职责,推进教师临床工作与教学工作充分融合。

 

第六章  资金、资产与管理

第六十六条  学院经费来源以财政补助收入、事业收入为主,以上级补助收入、专项资金收入和其他收入为辅。

第六十七条  学院的资产属国有资产,包括固定资产、流动资产、无形资产、在建工程、对外投资、公共基础设施、政府储备物资等各类财产。学院对各类资产依法自主管理和使用,并接受举办者的监督。学院建立健全资产管理制度,严格规范和加强资产管理,优化资源配置,促进资源共享,提高资产利用率,维护资产的安全完整。

第六十八条  学院严格按照国家财经法规管理财务工作,依法建立健全财务管理制度、经济责任制和内部审计制度,不断完善内部控制制度,规范学院及院内各部门的经济行为,防控各类经济风险,保障资金运行安全。

第六十九条  学院建立财务预决算制度。院长主持院长办公会制定年度财务预算,然后提交院党委会讨论审定。学院一切收入均须纳入预算管理,以集中财力进行学院建设与发展。

第七十条  学院财务工作由院长主管,一名副院长协管。财务工作须贯彻勤俭办学方针,严格执行国家财经制度,严格遵守经费开支的审批手续,提高办学效益。

第七十一条  学院内部实行财务公开,定期公布财务收支账目。学院须加强财务审计和监督,接受上级有关部门的检查和指导。

 

第七章  学院与社会

第七十二条  学院坚持以服务地方高质量发展为己任,依托专业优势,加强与行业、企业合作,实施产教融合和政产学研用协同创新。致力于文化传承创新,成为文化的传承者和弘扬者,全面促进学院与社会的互动发展。

第七十三条  举办者为学院提供广泛的公共支持,增强学院办学实力;学院争取政府有关部门及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及其他单位参与和资助学院办学活动,优化人才培养环境,提高学院办学水平。

第七十四条  校友会是由学院和校友发起,依照法律法规和自身章程开展活动。校友是指在学院学习、工作、进修、培训过的师生以及被学院聘为客座教授、兼职教授及其他兼职人员的社会人士。学院搭建校友交流平台,增强校友与学院联系,学院欢迎和鼓励校友关心学院发展、支持和参与学院建设。

 

第八章  学院标识

第七十五条  校训:厚德精业仁爱笃行,旨在体现学院致力于培养品德高尚、术业精湛、仁心博爱、勤于实践的高素质、高技能医学人才。

第七十六条  校徽:以绿色为主色调,上方是中文校名,下方为英译文校名。主图案由两个部分组成,图案一由萍乡的拼音音序P和X构成“中国结”“萍草”和“四颗心”的图形,体现了中华民族的传统文化和萍乡地名的由来,寓意广大师生对卫生健康事业和服务对象的爱心、耐心、细心和责任心。图案二由书本、双手和树苗构成,寓意教师教书育人,学生汲取知识,突出职业院校专业操作能力强,彰显师生“呵护健康、关爱生命”的神圣职责。

 

第七十七条  校庆日:3月30日

第九章  附则

第七十八条  本章程的制定和修订经学院教职工代表大会讨论,院长办公会议审议,党委会审定,经主管部门同意,由学院院长签发报江西省教育行政部门核准。

第七十九条  本章程是学院发展、建设、管理的根本规章,是制订其他规章制度的基本依据。学院制定的规章制度均应符合章程精神,不得与本章程相抵触,与本章程不一致的,均以本章程的规定为准,并应遵照本章程有关内容予以修改或废止。

第八十条  学院发生分立、合并,或者名称、类别层次、办学宗旨、发展目标、举办与管理体制变化等情况需要修订时,由学院教职工代表大会三分之一以上代表或院长提出,经党委会研究同意,启动章程修订程序。

第八十一条  本章程由学院党委负责解释。

第八十二条  本章程自发布之日起实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