萍乡卫生职业学院物品采购制度(试行)

发布者:办公室发布时间:2021-10-28

第一条为规范学校物资采购工作,增加采购透明度,保证采购质量,提高资金使用效益,为我校的教学科研、行政管理、后勤服务等提供优质服务,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及当年公布的省、市政府采购集中采购目录及限额标准的通知,结合工作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物资采购工作必须遵循下列原则:

(一)厉行节约,确保取得最佳效益;

(二)政府集中采购与学校集中采购相结合,确保程序规范到位;

(三)市场竞争与遵法守规相结合,确保公开、公平、公正;

(四)市政府采购办、学校纪检监察与全体师生员工等社会监督相结合,确保学校利益。

 第三条 全校物资采购严格执行物资采购预算计划,没有列入预算的物资、无立项批文或超预算的一律不得组织实施采购。 各部门在每年的11月30日前编制好下年度采购预算计划报归口管理部门汇总,经校党委会或校长办公会讨论后报上级部门批准后执行。

第四条个别突发紧急物资的应急采购,首先由申请采购部门提供应急采购清单及认定为应急采购的证明,然后询价小组根据上述资料紧急询价,并出具询价结论,最后资产管理处在询价结论的控制价内按采购清单尽快采购,确保应急采购的需求。

 第五条 采购具体方式为公开招标、邀请招标、竞争性谈判、单一来源采购、询价及政府采购监管部门认定的其他采购方式。

第六条属于当年政府集中采购目录包括集中采购机构(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采购目录以及部门集中采购(招标代理机构)目录的项目,严格实行委托集中采购机构(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采购或招标代理机构依法组织采购。

第七条政府集中采购目录以外,凡是单项或批量金额达到当年的省、市限额标准以上的采购项目委托招标代理机构依法组织招标采购。

第八条政府集中采购目录以外,采购限额标准以下的采购项目由学校根据实际情况委托招标代理机构依法组织招标采购或学校自行采购。

第九条属于政府采购的项目,因政府采购审批、论证、挂网招标、中标公示等时间跨度较长,使用部门或立项部门应提前2个月将采购预算方案和党委会或院长办公会审议通过的会议抄告单交到资产管理处按政府采购程序进行采购。

第十条学校自行采购物资(含低值品、易耗品等)的采购流程详见采购流程图。物资采购应在质量、价格和服务等方面货比三家,择优选择供货商。
    第十一条一次性购置单项或同类别总价在1万元以上(含1万元)的物资,应签订采购合同(以下简称合同)合同应包括采购单位名称(姓名)、采购物资名称、数量、价款、品牌规格型号或技术指标、交货日期及付款方式、争议解决的方法等条款。合同是购销双方依照合同法规定签订的交易协议,具有法律约束力。

第十二条政府招标采购项目原则上需在中标公示通过后的一个月以内签定采购合同,由资产管理处牵头,协同法律顾问、立项部门或使用部门、纪检监察、规划财务处等部门办理合同签定流程,由院长或院长委托的分管领导签署采购合同。

第十三条追加采购。采购合同履行中,对需要追加采购与合同标的相同的货物、工程、服务,在不改变合同其他条款的前提下,由使用单位提出书页申请,经采购部门和纪检监察部门核实,可以与供应商协商签订补充合同,但补充合同的采购金额不得超过原合同采购金额的百分之十。

第十四条采购项目完成后,由供应商提出验收,提供合同或采购申请表及验收申请单、质检报告等相关材料经使用部门或立项部门确认和初验后,由资产管理处组织使用部门、纪检监察室、后勤保障处、规划财务处等相关职能部门共同参加难收,并填写验收单。验收小组应认真记录验收过程及结果,经验收小组成员和使用部门负责人签字验收合格后,验收单交资产管理处存档。供应商要切实履行售后服务,立项部门或使用部门加强管理与监督。

第十五条规划财务处凭立项批准文件(抄告单或会议纪要等)或物资采购申请表、中标通知书、合同文本、验收文件,按照合同条款,依据学校财务程序审签后付款。通过政府采购方式的采购项目按到货或验收合格后付款70%,三个月或半年付款25%,余款一年后或质保期满后付清。

第十六条使用部门、立项部门不得将应以招标方式采购的物资化整为零或者以其他任何方式规避招标。集中采购物资不得指定货物品牌型号,不能提供具有唯一和限制性的参数和指标,如被质疑由参数提供人负责书页答复,对未按要求提供的采购计划一律不予执行。

第十七条使用部门、立项部门对采购预算申报时应多方了解,充分摸底,严格把关,保证采购预算合理,具备可操作性。资产管理处在对采购预算申报时应多方了解,充分摸底,严格把关,保证采购预算合理,采购方案具备可操作性,避免因采购预算不符合实际市场行情人为造成流标或多次招标等影响采购进度及交货时间。

第十八条未经学校同意,中标人擅自将项目转包或分包的,中标无效,学校将追究其相关责任,并要求其赔偿由此带来的经济损失,同时学校保留解除与中标人所签合同的权利,且该合同的解除不影响合同中对中标人违约责任的规定。

第十九条投标人认为招标活动不符合法律、行政法规或相关规定的,应自中标公示期内向市政府采购办或校资产管理处提出书面投诉。校资产管理处收到投诉后,应按相关规定进行受理,作出处理决定后报校纪检监察室备案。

第二十条本办法由资产管理处负责解释,自公布之日起施行。